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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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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再升级: “局长进大厅走流程”现场办公提效能

优化营商环境再升级:“局长进大厅走流程”现场办公提效能近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淮滨县自然资源局积极响应,开展“局长进大厅走流程”活动。这一创新举措旨在通过领导干部的亲身参与,深入了解政务服务流程,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推动自然资源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活动启动以来,淮滨县自然资源局领导走进政务服务大厅,以普通办事群众的身份,全程体验不动产登记服务流程。亲自排队取号、填写表格、咨询业务,与不动产窗口工作人员互动交流,深入了解办事群众的需求和困难。通过这一方式,局长们能够更直接地感受到政务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后续的改进提供有力支持。在“局长进大厅走流程”活动中,局领导不仅关注办事流程的便捷性和高效性,还注重服务态度的提升和办事环境的改善。他们与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深入交流,了解他们在工作中的困难和需求,鼓励他们积极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同时积极听取办事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现场办公,立行立改。、此次“局长进大厅走流程”活动的开展,不仅增强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提升了群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满意度和信任度。通过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发了不动产登记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推动了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整体提升。下一步,我单位将继续深化“局长进大厅走流程”活动,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重要抓手。同时,还将加强登记业务标准化建设,完善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李祥超)
2023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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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自然资源局 淮滨县金融服务中心 关于开展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表办理”的通知

关于开展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一表办理”的通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质效,根据《自然资源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便民利企服务合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42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银保监局转发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便民利企服务合作通知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19〕42号)等文件精神,在淮滨县行政辖区抵押权首次登记中启用《不动产抵押首次登记申请表》,开展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一表办理”,现将有关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使用主体“一表办理”适用主体主要为银行,其他依法批准的金融机构同样适用,如保险、典当等机构。二、使用业务范围“一表办理”适用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办理普通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情形,暂不适用于抵押反担保、委托贷款、在建建筑物抵押、个人之间借款抵押等特殊情形。三、“一张表单”的内容《不动产抵押首次登记申请表》是将相关材料进行信息整合,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等主要信息,其他相关材料不再提交,合同由签订者自行保管。金融机构需如实填报表格,做到填写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合同与申报表内容一致。《不动产抵押首次登记申请表》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内容与申报表不符的,以申报表内容为准,因内容不一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四、实施时间“一表办理”自本通知印发当日起实施。附件:不动产抵押首次登记申请表 淮滨县自然资源局淮滨县金融服务中心 2023年6月12日淮滨县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一张表单申请表.docx
2023年05月
25

关于印发《在全县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在全县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县自然资源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税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现将《在全县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淮滨县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淮滨县税务局淮滨县金融服务中心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淮滨管理部 在全县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推动《民法典》贯彻实施,落实《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支持金融业更加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县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服务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促进不动产登记与金融业务协同创新,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和金融服务效能,降低群众不动产交易成本,有效解决在押的不动产交易过户中“转贷”办理时间长、交易风险高、资金负担重等问题,进一步发挥不动产登记与金融业服务市场主体作用,持续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二、工作内容《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县不动产登记、公积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落实《民法典》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服务。本方案中的不动产“带押过户”一般是指:在押的不动产过户过程中,无需先还贷解押再办理过户转移,买卖双方与贷款银行签订协议后,可以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起登记申请,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结不动产转移等相关登记事项。“带押过户”可应用于个人的不动产转移,也可应用于企业不动产转移、不良资产处置、房产司法拍卖等办事场景。三、部门责任分工(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全面开展“带押过户”登记服务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据买卖双方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提供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服务。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优化业务流程,采用合并受理、精简材料、压缩时限等方式,实现相关登记业务的“一次申请、合并审核、同步办结”。要将办理流程、材料清单、办结时限等向社会进行公示。(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带押过户”的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理顺贷款审批机制,明确不动产“带押过户”贷款审批条件,优化信贷流程,制定相关业务流程并完善系统管控,加快推进“带押过户”审批与放款效率。为更好落实《民法典》要求,体现不动产“物权”价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不再约定限制不动产转移登记等要求。(三)公积金中心调整公积金贷款放款流程将必须正式过户抵押后放款的流程调整为预告登记放款,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房产转移预告登记及抵押预告登记后即可完成贷款发放,实现贷款资金的到账与转移登记手续同步办理,进一步提高公积金贷款发放和使用效率,促进存量房市场发展。(四)税务部门有效保障“带押过户”业务的缴税需求县税务部门对“带押过户”过程中相关缴税业务应按规定予以办理,可以提前介入及时辅导,以达到缩短整体业务办理时间的目的。四、工作流程(一)申请提前还款和新贷款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双方分别向原贷款金融机构和现拟贷款金融机构申请“带押过户”业务。经相应金融机构同意后,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同时税务部门配合买卖双方查询预估税款。(二)签订“带押过户”多方协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买卖双方共同签订“带押过户”资金管理多方协议,约定资金监管或提存方式,明确卖方贷款余额偿还及退回方式等内容。(三)办理不动产转移及抵押“双预告登记”买方贷款审批通过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买卖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及抵押“双预告登记”,并同时提交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金融机构及买卖双方的申请,完成“双预告登记”业务审核,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四)放款与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抵押预告登记结果放款,买方的首付款和银行贷款依据其签订的资金管理协议存入指定账户后,买卖双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也可以委托各自抵押权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配合完成转移登记,同时将买方贷款银行的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向卖方贷款银行线上发送房产转移登记信息进行告知。(五)划转与原抵押权注销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按照协议内容划转偿还卖方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结清贷款,卖方银行线上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登记机构在线审核。也可以卖方本人申请抵押注销,卖方银行线上确认。对于买方使用自有资金购房,无需贷款的情况,也可以参考以上部分流程进行操作。五、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不动产“带押过户”等作为服务群众、助企纾困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县自然资源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税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房产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等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同指导推动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落地。(二)完善实施机制要对照本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本地不动产“带押过户”的业务流程,细化任务清单、时间安排和工作分工,规范有序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加强业务推介和工作宣传,让群众、企业等充分知晓不动产“带押过户”等登记和金融服务举措,让更多的企业群众享受到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业务改革创新政策红利。(四)共同防范风险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与金融机构共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业务沟通和会商,建立信息实时共享通道。可以通过风险提示、业务预警等方式,实时提醒双方可能存在的业务风险,确保不动产“带押过户”安全。2023年5月24日
2023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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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滨县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滨县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的,明确相关操作办法如下: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涉及告知承诺的,还应提交告知承诺申请书暨信用承诺书; 2.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其他有效的权利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5.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7.继承人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的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继承人之间就继承的不动产份额达成协议的,应提交继承人关于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 8.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非公证继承信息采集室),在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 9.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10.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者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要求提供材料。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正式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中任一人可至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相关事项,预提交申请材料。 2.在准备好申请材料后,申请人组织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约定的时间,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并签署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责任风险告知书。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 3.有遗产管理人的,可由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查验,接受询问。遗产管理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及足以证明其为遗产管理人的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人提交材料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重点查验以下内容: (1)应提供的材料是否提供齐全并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2)当事人身份是否属实; (3)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7)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 (8)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9)其他需要查验的内容。 2.材料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询问应形成文字笔录,同时可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的方式取证,询问笔录应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3.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声明书。 4.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到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5.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查验或询问过程中,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采取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等方式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等核实相关情况,也可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委托公证机构开展实地调查。 6.经查验或询问,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7.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按规定时间同时到达指定地点配合查验的(公证授权委托的除外),或者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提供的材料与询问信息不符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三)审核 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规范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四)公告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 (五)登簿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三、相关要求 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设置非公证继承窗口,负责接待咨询、政策解释,告知办理流程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工作。 2.开展非公证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录音录像室、执法记录仪等专业设备,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2人以上)对材料进行查验并开展调查、询问。 3.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或受遗赠登记时,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试行告知承诺制,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继承或受遗赠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进行标识,该不动产发生后续处分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告知受让人,提示风险,排除善意第三人。 5.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通过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购买调查服务、设立赔偿基金等方式防范风险。 6.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工作要求,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和申请内容履行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工作人员对承诺书仅审查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导致登记错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者作虚假陈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因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者作虚假陈述导致不动产登记错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更正登记,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本操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非公证继承(附件).docx
2023年01月
10

淮滨县自然资源局:提前365天交房,“交房即交证”再提速

淮滨县自然资源局:提前365天交房,“交房即交证”再提速 日前,淮滨建业·未来城一期提前365天盛大交房,并做到交房即交证,以美好的姿态迎接家人暖心归家。淮滨县人民政府领导、淮滨县自然资源局与河南治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各部门领导出席本次活动,为购房业主现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淮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赵明峰在致辞中指出,我县始终贯彻落实“保交楼、保交付”相关政策,坚持“房住不炒”的发展定位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发展。一直围绕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全面深化不动产登记“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各部门同心协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此次“交房即发证”更是标志着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代。注重倾听企业及民众呼声,确保房地产企业依法合规办证,确保购房群众及时获取《不动产证》。“交房即发证”保障了百姓居住权和产权的同步实现,是政务服务改革的集中体现,淮滨县自然资源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房地产领域主动作为,积极当担。主动安排“企业首席服务官”提前介入,为项目无偿提供一对一全流程的咨询、指导、帮办代办跟踪服务,做到审批不通过不放手、项目不落地不撤回。通过“政企”双方通力合作,为项目开工建设按下快捷键,提前365天交房并做到交房即交证。淮滨县自然资源局也将一如既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精神,深入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2023年首例“交房即交证”,新年开创新局面,提前365天交房且举行“交房即交证”仪式,标志着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实现了淮滨县自然资源局提升服务效率再加速,打破了传统模式“到期交房”的瓶颈,对淮滨县全面推进房地产领域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2022年12月
29

淮滨县自然资源局 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警示教育暨作风和 素质提升专项行动会议

淮滨县自然资源局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警示教育暨作风和素质提升专项行动会议12月29日,淮滨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召开不动产登记队伍警示教育暨作风和素质提升专项行动部署会。会议传达学习了不动产登记典型案例通报文件,并就作风和素质提升专项行动明确了相关要求。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高度警觉,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案为鉴、吸取教训,自觉加强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操守,坚决筑牢拒腐防变和抵制违规、违纪、违法的思想防线。会议要求,要准确把握重点工作任务,针对思想认识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到位、流程优化不到位、廉洁防控不到位等五大方面问题及时安排部署、细化工作措施,深入对照检查、全面排查整改,通过进一步采取有效举措,树立、维护不动产登记队伍和自然资源系统的良好形象。会议明确,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发展,事关自然资源系统乃至党和政府形象,责任重大。要以钉子精神持续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人员队伍作风建设,努力打造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服务高效的不动产登记队伍,推动不动产登记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2022年04月
25

关于调整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中不再收取不动产权证书的通告

关于调整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中不再收取不动产权证书的通告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不动产抵押登记流程,方便企业群众高效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切实解决群众因无不动产权证原件造成的个人经商、子女入学、房屋租赁、户口迁移、水电过户等不便的问题,经研究决定,精简不动产登记受理材料,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现就我县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再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1年4月24日起,新受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含抵押登记预告转现房抵押登记转移登记合并办理),不再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旧版产权证书,以下统称“不动产权证书”),只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电子版不动产登记证书核对并扫描录入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仅留存电子档案资料,抵押登记信息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二、原已在不动产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现留存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可在本公告之日起前来申请领取。三、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保障不动产权买卖双方利益,凡我县辖区内意向性产生不动产权交易等行为的,应自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交易标的物查封、抵押、注销、异议、居住登记等状况,避免因权属状态不明产生后续风险。四、按照《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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